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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水连杆总厂周边1#、2#、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沂水连杆总厂周边1#2#3#地块位于沂水县泰山路与长安中路交汇西南,地块总面积3283m2(约合4.924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8.646060°E35.805720°N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调查1#地块原属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建设用地面积758平方米、2#3#原属柏家坪村集体土地共2525平方米,地块内主要用地权属历史为1#地块历史上均属柏家坪村林地,2#地块2008年以前属柏家坪村集体土地,2008年后属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建设用地,3#地块为柏家坪村集体土地,2008年鑫鹏汽修厂租用3#地块从事汽车维修等工作,2022年鑫鹏汽修厂停业,2023年拆除。沂水县人民政府计划收回该土地作为居住用地。地块内建筑物已进行拆除,地块部分建筑垃圾进行了清运,未进行地块开挖及场地整理,不存在土壤外运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4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连杆总厂周边1#2#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布点方式进行采样,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由于1#地块内存在地下电线和高压电线且有大片林地(见图5.1-1),无法进行钻探取样,且历史上为柏家坪村林地,风险较小,故1#地块内TR5#-TR7#采集表层样。其中送检土壤样品24个(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pH、铬、锌、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苯并[g,h,i]苝、芘;共计57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锌、铬满足《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对照点检测值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建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对照井利用地块外上游现有水井,进行采样分析,各点位监测水质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调查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调查深度范围内的浅层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该地块地下水水质现状满足地块用途,因此该地块地下水在后期利用过程中,无健康风险。

综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20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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