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原山东连杆总厂二期地块位于沂水县泰山路与长安中路交汇西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8.637547°E,35.805122°N。地块总面积7450m2(合约11.17亩)。地块内原构筑物均已拆除,地块内部有少量建筑垃圾,尚未开发建设。地块历史原为农用地,1989年成立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地块为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的部分用地。地块拟收回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年4月,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了《沂水县原山东连杆总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送检土壤样品31个(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pH、铬、锌、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苯并[g,h,i]苝、芘;共计57项。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锌、铬满足《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对照点检测值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建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利用1口地块外上游现有水井,进行采样分析,各点位监测水质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同时也满足Ⅲ类水质标准,调查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调查深度范围内的浅层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该地块地下水水质现状满足地块用途,因此该地块地下水在后期利用过程中,无健康风险。
综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特此公示。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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