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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请注意!!!

各有关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和违法违规后果作如下告知: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一)政策法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已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自发证之日起,根据行业发证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 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执行报告电子版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三)违法违规后果。国家生态环境部将对企业的执行报告进行检查、统计,对不按许可证规定频次和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清单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将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二、自行监测

(一)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工作要求。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自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录入监测数据。详细的用户使用手册可在系统主页的“帮助中心”自行下载。

(三)违法违规后果。《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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