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监督办法》全面梳理了监督事项,立足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管定位,充分衔接国家和我省各类文件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的有关要求,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内容,有效指导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监督办法》科学谋划了监督体系,与国家出台的监督办法相比,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监督、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生态监测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等事项,细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产出形式等,明确监督手段和具体措施,使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
《监督办法》探索创新了监督程序,以国家《监督办法》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为基础,创新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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