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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我省印发的相关工作方案中也同样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

      二、出台目的

前期,我省虽多次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但部分地区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可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规范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进而提高我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

      三、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豁免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列入本次豁免行业。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

      二是规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三是细化了保障措施。为推动豁免政策落地落实,制定了建立完善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强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

      四、主要亮点

      一是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二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有力措施。

      三是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经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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