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104-01#地块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的相关信息
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104-01#地块位于沂水县北一环路与长安北路交汇东南400m处,地块总面积5898m2(约合8.8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8.624168°E,35.800143°N。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地块内建筑物均已拆除,地块内部有地块西侧牛岭埠安置区项目部存放的建筑材料。调查地块历史为沂城街道牛岭埠村住宅用地,地块北部为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南厂部分厂区,租用沂城街道牛岭埠村住宅用地,该企业于2008年建厂投产,2018年停产并于2019年拆除。地块其他部分为牛岭埠村民房,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调查地块内民房于2019年开始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2年7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104-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土壤样品41个(包含现场平行样4个),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铬、总氟化物、水溶性氟化物、氨氮、pH共59项。
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水溶性氟化物、氨氮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清洁对照点浓度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地下水54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除总硬度外,其他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指标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无健康风险,且调查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单位编制的《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104-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