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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的相关信息

沂水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6#地块位于沂水县嵩山路西城三路交汇东北,东至政府储备,南至嵩山路,西至西城三路,北至政府储备。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92117°,北纬35.799111°。地块总面积8895m2(合13.34亩)。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24月,受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由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内企业及其他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地块内有少许房屋拆除后建筑垃圾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前马荒村住宅用地,2022414日完成征收。

根据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项目组于202248沂水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6#地块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布点、采样及检测方案如下:

结合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现场踏勘实际情况,采用分区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钻探采样点,并在地块西侧布设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本次调查地块共进行2次现场采样,2022428-29日第一次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42个(其中含4个土壤平行样品和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样品),全部送检,检测因子包括:GB36600-2018中表1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pH氟化物、多环芳烃类(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共计56根据第一次评审专家意见,调查地块于202281第二次补充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42个(其中含4个土壤平行样品和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样品),全部送检,检测因子包括:氨氮、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共计2项。

调查地块于2022817-18日进行地下水取样本次调查在地块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西选取沿街门店自有水井作为地下水清洁对照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其中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和1个地下水清洁对照点样品。结合土壤检测指标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确定本次地下水采样调查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除去放射性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35项和石油烃(C10~C40)、二甲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氯乙烯、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共计55项。

本次调查各项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类行业标准方法,未使用国外标准和非标方法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土壤58项污染因子,其中检出污染物共9项,包括6项重金属(铅、铜、镉、镍、汞、砷)、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氨氮,检出污染物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通过对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监测因子总氟化物、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指标监测含量与经推导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相比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监测因子氨氮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类用地的筛选值。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地下水55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除总硬度外,其他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总硬度的检测数值与上游对照井数值差别不大,说明调查地块地下水总硬度与该区域地下水背景值相当,未发现有明显差异。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指标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无健康风险,且调查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单位编制的《沂水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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