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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的相关信息

原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位于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总占地面积19899m2(约29.848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98469°,北纬35.767338°。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代码:0701)。根据历史影像资料及人员访谈情况,本地块2010年之前为湖埠西村农用地,2010年至2011年为沂水中圣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工业工地,2012年至今为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用地。

截至202112月调查开始时,地块内企业已经全面停产,生产设备已拆除搬离,厂房内已经不具备生产能力,截至20224月地块内厂房框架也已全部拆除完成,地块内仅临时保留宿舍楼、办公楼等作为后期的开发建设办公及建筑工人住宿生活临时用房,截至20225月地块内部尚未进行施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112月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

根据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项目组对原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布点、采样及检测方案如下:

结合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现场踏勘实际情况,采用分区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在地块内共布设14个土壤钻探采样点,并在地块西侧布设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79个(其中含10个土壤平行样品和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样品),全部送检,土壤检测因子包括:GB36600-2018中表145项基本项,pH、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甲醛、石油烃(C10~C40)、乙醛、氰化物、总氟化物、铬、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共计61项。

本次调查在地块布设5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东北部选取居民自有水井作为地下水清洁对照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7个(其中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和1个地下水清洁对照点样品),全部送检,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中除去放射类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35项,石油烃(C10~C40)、二甲苯(总量)(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3种异构体加和)、甲醛、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苯乙烯、氯乙烯、铬、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共计58

本次调查各项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类行业标准方法,未使用国外标准和非标方法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土壤61项污染因子,其中检出污染物共9项,包括7项重金属(铅、铜、镉、镍、汞、砷、铬)、石油烃类(C10-C40)、总氟化物,检出污染物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与地块外清洁对照点检测数值偏差不大。

通过对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监测因子总氟化物、甲醛、乙醛、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指标监测含量与经推导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相比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控制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总铬满足《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因国家和山东省截止目前尚未发布关于建设用地土壤中总铬的筛选值的标准,因此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确定第一类用地总铬的筛选值)。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本次调查地下水水质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地块调查深度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既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内且满足类水质标准,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合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纳入污染地块管理,不需要进行详细采样调查,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我单位编制的《原沂水县双月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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