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在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未对其进行定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要求企业生产后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属性鉴别工作,故山东凯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国评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污泥属性鉴别工作。
本次属性鉴别的对象为山东凯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堆存污泥,结合企业相关环评手续及现场踏勘情况,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的含量稳定,污泥暂存间的污泥含量小于5吨,因此在企业污泥暂存间内共布设5个污泥采样点位,共采集6个污泥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根据污泥检测结果分析形成以下结论: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符合 4.3 项“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且不属于“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依此判定企业产生的污泥为固体废物。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企业产生的污泥不在危险废物名录中,因此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对5个污泥样品进行检测,形成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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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凯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辅材料、废水处理工艺及理论分析,可判断山东凯密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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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样品的其浸出液pH在样品分析指标的范围内,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GB5085.1-2007)规定的标准限值。因此,污泥不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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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的污泥样品的浸出毒性在样品分析指标的范围内,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因此可判断污泥不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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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的污泥样品的毒性物质含量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可判断污泥的毒性物质含量不超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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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毒性初筛检测结果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中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判断污泥样品是否具有急性经口毒性。通过对污泥样品检测结果分析,样品对小鼠的急性经口毒性LD50>200mg/kg(体重),污泥样品不具备危险废物的急性经口毒性特征。
综上所述,通过对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了采样、测试和分析,依据分析测定结果和危险废物具体鉴别和判定标准,判定其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急性经口毒性特性。在不改变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入水情况、污水厂的水处理工艺和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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