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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2021年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省2021年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2021年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市认真抓好落实。

《方案》明确,要拓展开放领域。以自愿为原则,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能源局在全省范围内筛选确定2—3家社会责任感强、在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备环保设施开放条件的电力企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除外),纳入全省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统一管理。

要强化动态管理。各市要加强对环保设施已向公众开放单位的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满足开放要求的,由设施单位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涉污水、垃圾设施单位的需会同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暂停、撤销其开放资格(暂停时间以1年为限,超过1年应申请撤销)。设施单位撤销后,各市应按照“撤一补一”的原则,增补同类型单位。

要及时更新信息。设施单位对外发布信息有变动的,由设施单位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涉污水、垃圾设施单位需会同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上报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方案》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能源局组织推进。各市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局具体负责。各市要注重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强化联动、扎实推进。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证开放频次,提升开放效果,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引向深入。

要丰富开放形式。各市要统筹疫情防控要求,与设施单位主动沟通,提供必要支持,积极稳妥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各设施单位要坚持线上和线下开放相结合,注重创新开放的内容与形式。每家设施单位原则上每两个月至少组织1次线下开放活动;六五环境日、世界水日等重要节点期间以“开放日”等形式组织集中开放。

要推动社会参与。各市要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参与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拓宽传播渠道,吸引更多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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