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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实施意见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落地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要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规范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排污许可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高核发质量对发现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其立即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对2020年以来新增及已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情形的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比对核实,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要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应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落实台账记录要求指导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规范记录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关键信息。落实执行报告要求以年度执行报告为重点,对提交率、内容完整性、重点行业数据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时依规提交。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执法监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级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手册、守法宣传手册等指导性材料。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非现场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强化依证执法监管,重点针对持证排污情况、填报内容与生产实际一致性情况及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进行查处并曝光。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服务环境要素管理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实施意见》出,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环评、总量管准入,许可、标准管排污,监测、执法管落实,统计、考核管效果”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大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投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队伍建设,组建排污许可专家库、智囊团。深化对企帮扶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简化排污许可办理流程。积极开展“送法入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排污许可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解读政策文件,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度。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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