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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巩固提高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成效,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要求,要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是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二是强化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三是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省建设项目有关要求。

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一是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二是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联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快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共享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基础信息与运输轨迹信息。三是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

要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一是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二是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配合协调,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

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工作。二是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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