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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定的查处规范『梳理』

      导读:近年来,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本文通过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定的适用条款、立案标准、检查和取证要点及裁量标准等几个方面,梳理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定的查处规范。

01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立案标准

1、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物;
2、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情况
2.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能够密闭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2.2  对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收集并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3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收集及处理工段存在不正常使用的情况;2.4  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符合1及2中的任意一条情形,可以立案
03检查要点和取证要点

                                                                                                              1、项目建设情况
检查要点:核实确认企业的生产项目属于备案表、报告表、报告书还是属于重污染项目的报告书。

取证要点: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2)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核实环评文件类别。

(3)询问企业生产、规模、产值等基本信息。

2、生产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检查要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及辅料是否有属挥发性有机物(常温下,沸点50℃—260℃的有机化合物)的物质。

取证要点:

(1)查看环评文件中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对照其中物质是否属挥发性有机物;

(2)查看现场原料仓库,根据包装物的名称标识等,对照其中物质是否属挥发性有机物。

3、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要点:生产过程及转运、包装过程中是否存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

取证要点:

(1)查看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大气污染物是否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

(2)生产场所通过嗅觉感受是否有异味,可以通过便携式VOC快速测定仪进行检测,记录测定的数值,如测定数值明显大于背景值,可以判断有含VOC废气产生,将检测数值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

(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使用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等测仪,来判定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认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否有效收集。

4、废气收集处理情况

检查要点:(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场所或设备是否密闭;(2)若不密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否有效收集并处理。

取证要点:

(1)查看环评及批复,是否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场所或设备采取密闭措施;

(2)查看环评及批复,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要求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对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存在不一致,判断较环评要求是否优化。

(3)对废气收集管道的密封性检查,使用纸片等较轻物质对破损处是否有泄漏或者使用经校验且在有效期内风速仪进行检查并拍照摄像。

5、废气处理设施使用情况常见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5.1  通用设施检查要点:检查引风机是否运行;检查引排风管道是否畅通。取证要点:查看引风机、管道,对异常部位进行拍照。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5.2 冷(水)凝装置:检查要点:检查设施水泵是否运转、进出水阀门是否打开,循环水冷装置用手触碰是否有水流动震动,深冷装置在阀门或者法兰处是否有明显结冻或者结霜现象。取证要点:进出水阀门未打开做好拍照和摄像;循环水冷装置进出水管道手触碰未发现有水流震动,沿进水管道进行检查,对沿线泵、阀门开启情况进行拍照摄像;深冷装置发现阀门或者法兰处无明显结冻或者结霜现象,对沿线泵阀门开启情况,冷冻设备开启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5.3 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检查要点:检查是否有活性炭填充,活性炭更换记录,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运行记录。检查活性炭吸附层是否有明显短路。取证要点:对照活性炭更换记录检查危险废物入库台账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废活性炭暂存情况,如不符做好台账复印和现场拍照取证;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对活性炭吸附层明显短路处拍照。

5.4 酸、碱、水、白油喷淋装置:检查要点:使用pH试纸对喷淋液酸碱度进行检查;对循环泵运行情况、相关管道阀门开启情况检查;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取证要点:pH试纸包装、使用情况全程摄像;循环泵启动情况、相关管道阀门开启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5.5  白油(矿物油)吸收装置:检查要点:对循环泵运行情况、相关管道阀门开启情况检查。取证要点:循环泵启动情况、相关管道阀门开启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5.6  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检查要点:检查装置中控平台,对正在焚烧的蓄热室温度进行观察(正在焚烧的蓄热室温度应不小于760℃)。取证要点:对RTO中控相关界面进行拍照摄像,询问现场负责人并摄像,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5.7 低温等离子处理装置:检查要点:对电源和运行台账进行检查。取证要点:如电流表或者中控显示设施不在运行,对电流表或中控界面进行拍照摄像;对设施运行技术规范复印。

04裁量标准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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